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59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訴字第359號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莊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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