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甲○○
巷36號代理人簡昶文
巷36號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神愛兒童之家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神愛兒童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即新舊條文對照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神愛兒童之家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宜蘭縣政府於64年5月19日以宜府社福字第28204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5年9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冊、第9頁第9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神愛兒童之家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治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