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房 黃金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萬5,98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