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丙○○被告台灣銀行基隆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林玉珮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一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