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七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以法八九矯字第0一五0八0號函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