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求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寶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寶塔 右原告與被告 陳慶祥 律師等三人間代位求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元,折合銀圓捌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柒角,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捌仟叁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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