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被告乙○○
丙○○右被告等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二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馮俊郎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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