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倪世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宥瑱 即合力企業社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1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