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6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順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2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