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王維晟 原告 王群傑 被告鍾庭上被告鍾庭因本院106年重訴字第13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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