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72號聲請人 潘胡秀玉
潘郁菁 潘加馨 潘冠志 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 潘金印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新北市淡水區椿子林5號)於民國102年2月2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