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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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07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王建勛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12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
:114年度執聲字第14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王建勛(下稱抗告人)所犯均係財產性犯罪,獲取財物甚微,所犯詐欺罪係因買賣糾紛衍生,不法所得僅數萬元,與常見投資型詐騙差異甚鉅,卻科以相同之刑,抗告人因未能與被害人和解、未繳交不法所得,致假釋獲准機率甚低,故須爭取有利之定刑比例;現行刑事政策非僅在實現應報主義,更重教化功能,抗告人就所犯均認罪,並多有符合自首減刑規定,犯後態度良好,不法所得甚微,所生危害較低,因迫於賭債壓力誤觸法網,已深感悔悟,家中尚有母親須照顧;參酌抗告人所舉案例,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仍屬過重,請依限制加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及公平正義原則,更定應執行之刑,從輕量刑,給予改過向善機會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各有明定。又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核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僅於該條第5款規範其界限,但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則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
,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此裁量權之行使,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違背制度目的或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公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數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其後再依數罪併罰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或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
執行刑時,法理上均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之總和或原定執行刑加計宣告刑之總和。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共55罪),經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在附表所示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2月)及各刑合併總和(18年6月)之範圍內,亦未較重於附表編號1、4、5、6至8、12至13、16至18所定執行刑,併計附表編號2至3、9至11、14至15宣告刑後之總和(10年1月),而在此範圍內考量抗告人之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已再減輕刑度5年7月,業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適度減輕抗告人之刑罰,核屬原審定刑裁量權之行使,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顯然過苛而違反公平原則、比例原則等裁量權濫用之違法情形,且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已表示無意見(執聲卷)。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詐欺(共25罪)、竊盜(共16罪)、偽造文書(共14罪)等罪,犯罪時間介於110年12月至112年1月間,時間非短,部分行為係同日或相隔數日所犯;其中竊盜罪,係竊取娃娃機台公仔、他人車內財物及公共場所個人背包財物,部分已發還,犯罪所得非鉅
,另詐欺罪部分,係藉買賣代購、投注彩券、盜刷信用卡等方式詐騙,被害人受害總額非微;又所犯各罪間多有竊取財物後,持竊得信用卡消費再予變賣,或將竊得之物用以擔保價金支付,互有關連性(附表編號9至10、12至13、16至18),所侵害者為財產法益及社會法益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原審所定刑期並未失衡,無違比例原則,亦無違誤及過苛之情,自難以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減輕幅度未若抗告人預期,即認原審裁定有何違誤或不當。至其他個案情節本有不同,所為定應執行刑自屬有別,尚難比附援引,執為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論據。又抗告人所稱犯後坦承犯行,因迫於賭債誤觸法網,深感悔悟,尚有家人須照顧等情,乃屬犯罪之動機及犯後態度之審酌,業經各該確定判決於量刑時予以審酌,抗告人執此請求本院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尚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依抗告人犯罪行為之內涵及侵害法益之程度,定如前述之應執行刑,並無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主張原審所定刑度失衡,請求重新量處較輕之執行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董 怡 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王建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5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月1日5至同年4月14日
110年12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
111年10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690號等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761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56號
112年度簡字第1291號
112年度簡字第161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10日
112年4月21日
112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56號
112年度簡字第1291號
112年度簡字第16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0日
112年5月24日
112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6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37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26號
附表編號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2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9日至同年月20日
111年1月21日
111年9月29日
111年10月1日(2次)
111年11月21日
111年12月6日
111年10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653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49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4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907號
112年度易字第125號
112年度易字第12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1日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907號
112年度易字第125號
112年度易字第1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7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64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54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55號
附表編號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附表編號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附表編號6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3罪)
有期徒刑3月(4罪)
有期徒刑2月(7罪)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3日至112年1月4日
111年9月20日至同年12月6日
111年11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49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49號等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1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25號
112年度易字第125號
112年度訴字第77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25號
112年度易字第125號
112年度訴字第7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55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55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94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243號)
附表編號6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5日
111年12月5日
111年11月2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11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577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772號
112年度簡字第2984號
112年度訴字第87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772號
112年度簡字第2984號
112年度訴字第8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1月7日
112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94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24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766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267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47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346號)
附表編號12、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1年11月28日
112年1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87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462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8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874號
113年度簡字第278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4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3年8月23日
113年10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874號
113年度簡字第278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3年10月12日
113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47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346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51號(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219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6號(屏東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57號)
附表編號12、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3月(6罪)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2罪)
有期徒刑4月(4罪)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30日至112年1月1日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1月3日
111年11月18日至112年1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26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26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26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92號等
113年度簡字第592號等
113年度簡字第592號等
判決
日期
114年1月24日
114年1月24日
114年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92號等
113年度簡字第592號等
113年度簡字第592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4日
114年3月4日
114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29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29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299號
附表編號16至1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