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子紳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 律師
陳秉宏 律師
吳龍建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4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
法官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洪孟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子紳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 律師
陳秉宏 律師
吳龍建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4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
法官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