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子紳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 律師

陳秉宏 律師

吳龍建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4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

法官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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