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117號聲請人 黃鄭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姓氏究為「黃」?抑為「黄」?
二、若為前者,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姓名及具狀人簽名之聲請狀正本;若為後者,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姓名並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