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98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世杰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邵丹 被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楊漢德 被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楊郭清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邵丹、楊漢德、楊郭清敏因年111年度訴字第2198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下同)322萬1,824元(計算式:161萬0,912元+80萬5,456元+80萬5,456元=322萬1,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萬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