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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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36號原告 蕭金一 (原名 蕭健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129號裁定駁回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