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23號聲請人 黃來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2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3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4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5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14116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1697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6008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