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原告 徐健剴 被告 郭昶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3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陳冠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