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2866號債權人 廖登瑋
送達處所:南投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寶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票號BA0000000、BA0000000、GN0000000、GN303743
3、GN0000000、GN0000000○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㈡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
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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