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甲○○○(即台昭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沈憶菁 右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台昭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昭公司)前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辦理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債權人於清算期間內申報債權,計有日商SMK株式會社之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一億二千九百六十五萬六千零二元;日商SMK株式會社之應付帳款債權四千七百七十萬零七百三十五元;日商SMK株式會社之應付費用債權三百零六萬五千一百零八元,共一億八千零四十二萬一千八百四十五元,惟公司現存資產僅值十一萬五千八百十三元,顯不足清償已申報之債權,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及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台昭公司破產云云。
二、惟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尚須有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台昭公司破產,無非係以經其清算結果,台昭公司之資產僅值十一萬五千八百十三元,顯不足以清償日商SMK株式會社之借款債權一億二千九百六十五萬六千零二元、日商SMK株式會社之應付帳款債權四千七百七十萬零七百三十五元及日商SMK株式會社之應付費用債權三百零六萬五千一百零八元為據。經核台昭公司借款、應付帳款及應付費用之債權人均為日商SMK株式會社,即台昭公司之債權人僅有一人,依上開說明,自無對台昭公司為破產宣告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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