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因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裁定應再補繳裁判費八萬五千七百五十五元,並限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惟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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