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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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書狀先行程序通知受通知者:原告富新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龍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通知後七日內,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及陳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聲請調查。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提下列事項:
(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七月十二日止,送貨員之姓名、住居所
(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七月十二日止,收貨者之姓名、住居所
二、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狀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並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於被告。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度 訴 字第 208 號其他文書(92.10.10)[和解]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度 訴 字第 208 號其他文書(92.10.1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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