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劉家成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廢止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六千一百二十五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