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錫熙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陳葳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