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勝和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勝和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