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四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榮澤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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