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221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惟查依據借據記載,乙○○係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未經向主債務人 鄭國經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債權人不得對乙○○發支付命令,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