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和解筆錄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8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8號就本院96年交簡字第157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刑事刑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廖怡貞檢察官張誌洋書記官林惠齡通譯謝翔彥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被告應於96年11月5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元,餘新臺幣五萬元自96年12月5日起分十期,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新臺幣五千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6年交簡字第1579號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四庭
書記官林惠齡法官廖怡貞以上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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