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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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