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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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美智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9月28日將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且分別自95年12月28日、96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本件被告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故而原裁定羈押之原因,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96年
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件相關事證既經依法調查審理完畢,應認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無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並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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