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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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告財團法人台北縣三峽 長福巖清水 祖師公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被告台北縣三峽鎮三峽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辛○○
甲○○丁○○壬○○○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複代理人 金志雄 律師被告戊○○
己○○○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銘堂 律師被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朱增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住台北縣○○鎮○○路○○○巷○號」應移列於「被告辛○○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下方,及「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銘堂律師」應更正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銘堂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林進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