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三四四八號執行事件中○○○鎮○○段五八建號之建物,其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三四四八號執行事件中○○○鎮○○段○○號建物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八一號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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