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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