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七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鴻清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