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五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雖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二號判決在案。惟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提起上訴,全案並已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故上開判決迄未確定,尚未有執行力甚明。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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