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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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上訴人甲○○○
乙○○丁○○被上訴人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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