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四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八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四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陳鐘炮華僑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捌仟零陸拾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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