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丁○○
丙○○乙○○右列被告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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