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四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郭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翁子婷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四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郭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