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拍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二0四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壹佰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四庭
法官陳雅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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