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四0七號
聲請人甲○○(即山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山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被選任為山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同年五月五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事務繁瑣,債權清償尚未完成,致公司清算事務未能於六個月內清算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展延至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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