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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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7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
       吳慶展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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