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34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汎德諾國際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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