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34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汎德諾國際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