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之前科如下:查
被過於民國93年間因恐嚇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
字第1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於95年2月13日執行完
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
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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