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68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68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3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丙○○○(75歲,心臟開過刀,腳關節嚴重退化,
步行困難)、乙○○係被告丁○○之父母,原告甲○○
為被告丁○○之姊姊。被告於2年前離婚,帶同2名兒子
返家與原告乙○○、丙○○○共同居住於臺北縣板橋市
○○路○○○號4層樓房。原告甲○○亦於民國(下同)98
年5月攜同先生 張功奇 及小孩返回上址與父母同住。詎被
告返家後,非但吃、住、用父母的,還視父母為陌路,
今年(即98年)年初帶女友回家同居後,更變本加厲,
甚且欺負原告丙○○○這位老母親,原告丙○○○忍無
可忍,請被告之女友離開,被告竟分別對原告3人為下列
行為:
⑴於98年6月26日手指到乙○○的額頭,乙○○將其手推開
,被告竟徒手槌了乙○○幾拳,被告被在場人即乙○○
之2位朋及甲○○等人攔阻,受了一點輕微傷,竟像法院
告乙○○家暴並聲請保護令。
⑵於98年6月27日對原告丙○○○辱罵稱:「害死阿嬤,妳
會下18層地獄!」。
⑶同年月30日連續報警,騷擾原告3人,左右鄰人均知,致
原告3人精神受到很大的折磨。
⑷同年8月6日,被告坐在家中的按摩椅上,當著其2個兒子
面前數落原告丙○○○、甲○○稱:不要跟姑姑、阿嬤
在一起,姑姑、阿嬤是搶人家爸爸、人家老公。辱罵原
告丙○○○、甲○○稱:原告甲○○所生的2歲多兒子張
尹騫為雜種、原告丙○○○喝到人家的「覽趴水」(臺
語)頭殼灑傻傻,喝到爽爽歪,辱罵母親骯髒等語;叫
原告丙○○○對天發誓有拿他的錢,其大逆不道之行徑
,令人髮指。
⑸同年月7日辱罵原告3人作奸犯科。
⑹同年9月23日晚上10時許,威脅原告乙○○付貸款利息(
父親經被告要求,將所有2棟房屋拿去銀行抵押貸款新台
幣(下同)900萬元予被告競選民意代表、投資等花用,
被告竟不繳貸款,反威脅父親乙○○去繳付貸款),父
親央求被告這個月(即98年9月)因丙○○○生病(也是
被被告所氣出病來才住院)花費較大,叫被告去付利息
,被告竟恐嚇父親:明天就去銀行叫銀行拍賣房子、告
父親花掉房租(因上址4層樓房之房屋,是在被告6歲時
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一直強調要告父親,造成原告3
人之精神虐待。當晚還毆打父親,翌日清晨4至6時許,
將近2個小時的時間,被告去敲槌原告丙○○○之房門,
並大聲叫囂,叫母親有膽出來,他要找她算帳,致原告
丙○○○嚇到尿屎失禁。被告上開行為業已不法侵害原
告3人之名譽、精神自由及人格尊嚴,致其精神上受有極
大的痛苦。
(二)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
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
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8條所謂之人格權係指
「一般人格權」,一般人格權經具體化而形成各種特別人
格權,民法明定者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而民法所以規定特別人格權之主要理由,在使
被害人得請求慰撫金。
(三)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前
述之侵權行為部分,賠償原告3人各為150000元。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丙○○○
、乙○○及甲○○各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被告所言均非事實,原告乙○○從未向被告要過一毛錢,
目前住的房子是原告乙○○借名登記在對造名下各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以家暴被害人之立場指控98年11月6日上午11時40分,
原告乙○○、甲○○、張功奇三人出庭所言均為不實。原
告乙○○身為家長並為被告父親,不思好好經營美滿家庭
,多年來與外遇對象中和環球購物中心Bobson女店員交往
,以致這些年來與我母親丙○○○爭吵不休,並於94年4
月17日對我母親家暴,雙方並於當天簽下合解協議書,協
議書所載原告乙○○答應不與其他女人來往,但之後不但
繼續交往、花光勞保退休金120萬積蓄並和其朋友 黃水波
、 曾武吉 經常在外賭博、且欠下約70萬之賭債(98年9月
23日第二次家暴已呈予海山派出所警員 孫銘乾 簽賭證據)
,黃水波、曾武吉在第一次家暴98年6月26日出現在我住
處欲索賭債,我父親乙○○要我為其償還70萬賭債及為其
裝修房屋200萬共270萬,我不從即遭到追打,其中曾武吉
還揚言要叫其手下取我性命,此在98年6月26日家暴案中
海山分局偵查隊 李國樑 警員之筆錄中既已陳述。當時我並
無人證且無錄音只有中英醫院驗傷單,因此雙方以不起訴
處份偵查終結。
(二)而原告甲○○事被告之姐姐,離家十年皆無照顧父母及奉
獻供其成長的家庭,且與同居人張功奇已有婚姻,並和外
遇對象原告甲○○生下一子,且拋棄其原配髮妻(並未離
婚)、兒子及臥病在床之高齡父母,於98年5月初未經我同
意即搬到我住處,整天無業在家和原告甲○○(亦無業)
及原告乙○○商議如何向我索取270萬,以償還他們在外
揮霍所欠下約100萬之卡債,及裝潢房屋供其居住,被原
告甲○○之債權銀行永豐信用卡夏小姐曾要求我代其償還
,電話為0000-0000,更甚而拿我母親丙○○○的新光人
壽保單質借120000元及向被告聲稱卡債追討急需60000元
借款都拒不返還。
(三)原告乙○○、甲○○及其同居人張功奇這些年來破壞三個
美滿家庭,造成紛爭不斷,本人原在糾紛之外,不料從5
月初原告甲○○及其同居人張功奇搬入我住處後,即慫恿
聯合原告乙○○以父親的角色不斷向本人索取270萬以償
還其賭債、卡債及為其裝潢房屋供其居住,如有不從即以
口語肢體暴力相向,甚而在我兩名未成年子 邱奕銓 (10歲
)、 邱奕澤 (9歲)面前揚言要置我於死。我母親丙○○○
基於挽回無心於家庭的丈夫,及愛護女兒一起搶奪人夫張
功奇,不顧三方家庭皆陷於家暴及防害家庭之痛苦之中,
不斷於98年5月初原告甲○○及其同居人張功奇搬入後加
入向我索取270萬之行列,其四人在外對我鄰居、朋友、
同學以”不孝”之罪名詆毀我,對內則持續以償還賭債、
卡債、裝潢為由索取270萬,並不惜在我兩未成年子面前
以口頭暴力”死出去”、”吃雞巴水”、”不孝子”辱罵
,及肢體暴力6月26日及9月23日之兩次家暴案件(參證物
五6月26日之家暴案保護令 郭光興 法官問我是否原諒我父
親乙○○,我同意後於9月24日接獲撤銷保護令文參證物
六撤銷保護令),被告這幾個月強忍原告乙○○、張功奇
在我未成年之二子面前欲殺害我之恐嚇,及第一次家暴6
月26日乙○○之賭債債主曾武吉,欲叫其手下置我於死。
在原告乙○○、張功奇及債主曾武吉此三人從5月初以來
在我住處如入無人之境的恐嚇之下,我與兩名未成年子在
下班、下課後每日皆處於被殺害之恐懼之中,加上原告甲
○○及我母親丙○○○的言語暴力,我及兩名幼子終日內
心惶恐不安,不知何時會慘遭毒手。現在我父親乙○○更
將房租每月115000元收入拒不繳貸款49192元,造成華南
銀行連番摧繳,以至被告信用受損,公司將被信用緊縮,
其手段之狠毒皆在98年5月初張功奇、甲○○搬入被告住
處之後。
(四)被告在接到原告丙○○○、乙○○、甲○○之民事起訴狀
對其不實之指控,在此提出抗辯:
⑴原告不斷指控本人吃住用父母的、還視父母為陌路並非屬
實,本人對於家庭開銷及日常生活用品所需甚至電視、
DVD、音響、冰箱、冷氣、洗衣機、烘衣機、熱水器、按
摩椅、沙發…等,皆不斷購置,以使家庭生活舒適和樂,
並經常購買三餐食宿所需之用品為證。被告與父母及兩名
幼子及原告甲○○之兒子( 張尹騫 )六人每日生活愉悅,
甚至餵食照顧原告甲○○之兒子(張尹騫),並三次將公
司發給被告的SOGO禮卷共12000元送給原告甲○○,以安
慰原告甲○○因失業無法照顧稚子而添購衣物之用。但卻
在九十八年五月初,甲○○及其同居人張功奇搬來後,既
不斷的聯合原告我父親乙○○,向原告索取270萬元以償
還賭債、卡債及裝潢所需,並經常辱罵被告兩名幼子骯髒
,使被告及兩名幼子終日精神受到嚴重的折磨。被告及女
友 林怡菁 在家期間與父母相處融洽,女友並經常買菜和幫
忙添購日常生活用品,並和母親丙○○○及兩名幼子多次
一起包水餃,且於今年母親節(5/10)送我母親丙○○○
蛋糕及捧花,不料甲○○於五月初搬進後,不斷挑撥離間
,之後母親丙○○○對我女友改觀,在六月二十六日被告
第一次遭受家暴前一小時,母親於兩名幼子面前辱罵被告
之女友並叫她〝去死〞和〝垃圾〞,原告甲○○辱罵被告
女友是妓女,被告之女友在這段期間飽受折磨當晚即傷心
離開。
⑵98年6月26日晚上11時,原告乙○○因賭債債主上門索討
,向原告索取700000元償還賭債及0000000元裝潢其房屋
共0000000元,被告不從既遭到拳腳相向,並非如原告乙
○○所言,被告從未毆打原告乙○○,被告遭受毆打後隨
即到中英醫院驗傷並取得驗傷單,及申請臨時家暴令,此
家暴案保護令郭光興法官問被告,是否原諒被告父親乙○
○,被告同意後於9月24日接獲撤銷保護令文。
⑶原告丙○○○說被告辱罵她,完全不是事實,其只為了要
我拿出0000000元給與父親償還賭債及失業的姐姐甲○○
卡債並裝潢父親乙○○之房屋。
⑷同年6月30日被告報警乃源於原告乙○○、丙○○○、甲
○○及其同居人張功奇,在被告上班並帶兩名幼子上課時
不斷向我索取0000000元。被告不堪其擾,遂報警處理並
控告張功奇滯留民宅被告並有錄影存證。
⑸同年8月6日被告在客廳和兩名幼子看電視和玩電腦時,原
告甲○○不斷罵被告兩幼子骯髒,被告母親即原告丙○○
○亦不斷罵被告喝到女友的〝雞巴水〞,其原告兩人不顧
被告未成年幼子在場,持續辱罵髒話,著實影響未成年孩
子的身心發展甚鉅,被告皆不予理會,只能強忍悲痛!!
⑹同年8月7日被告並無辱罵三人作姦犯科,原告三人不斷誣
陷於被告,其目的皆為企圖使被告精神陷入焦慮惶恐之中
,以達成其`勒索0000000元。
⑺同年9月23日晚上10時,原告乙○○約被告於客廳要談向
被告索取0000000元之事,及告知被告他收了兩個月的房
租,皆不去繳交華南銀行貸款本息,欲陷被告信用被列入
銀行之黑名單,被告告知這樣對被告個人及公司非常危險
,他們均堅稱「那是你的事」,並要脅被告若不去貸出00
00000元給他們,他們就持續扣押被告的房租讓被告無法
償還房子貸款本息。但此貸款並非被告個人所貸出使用的
,當初被告之父親欠下經商失敗約0000000元及叫被告去
選板橋市民代表共貸到00000000元,被告在90年在外工作
就已償還0000000元,剩下0000000元從12年前被告將房屋
租給永昌牛肉麵後,皆能每月以房租償還貸款本息,並有
剩餘皆給父母生活所需。但是從今年原告甲○○搬回後,
既挑撥離間,以其欠下卡債不還之惡劣招數慫恿我父親即
原告乙○○,來對付被告,其惡劣之行徑可見一般。
(五)而被告所屬之房屋(板橋市○○路○段○○○號),雖是被告6
歲時父母送給被告的,但被告在79年4月25日開始在原址
經營維鴻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就開始幫忙償還父親乙
○○之前經商之欠債,在86年結束公司後,被告在外上班
賺錢亦匯回0000000元現金以減輕利息壓力,此外被告亦
租給永昌牛肉麵,並將租金所得持續償還貸款本息(目前
剩下貸款0000000元),並將剩餘的租金給父母每月生活之
所需。如今,卻因原告父親乙○○之賭債及原告姐姐甲○
○,並欠下卡債及質借母親丙○○○的保單120000元和向
被告借用60000元未還,現失業在家無收入,而 聯連合 被
告父親之賭債向被告勒索0000000元,被告不從,即遭到
身體及心理之迫害,並無端誣告我不實之事,如敲打被告
母親之房門並大聲叫囂,皆為其三人編造之謊言,其目的
只為了達到勒索0000000元。
(六)被告以家暴被害人之立場陳述是為了免於”曾參殺人”,
”三人成虎”而遭到誣陷,這些年來本人並未在以上所述
人員之衝突風暴中,人人都希望自己的父母是和藹慈祥、
明理穩重,但被告的家人這些年來卻是紛紛擾擾爭吵不休
,但被告都盡可能加以排解,被告亦兢兢業業在自己的工
作崗位上努力工作貢獻所學,如今卻受到家人賭博及家暴
之害,在今年5月10日以後竟遭三名外遇加害的始作俑者
:被告父親乙○○及姐姐甲○○及其同居人張功奇勒索00
00000元,對於此三人欠下之賭債、卡債還要為其裝修新
房,被告感到同情但不能因為我在家庭中之地位為兒子、
弟弟就變成予取予求應該要承受其賭債卡債及家暴的事實
,否則即被冠以不孝之罪名甚至毆打辱罵父母之不實指控
。此三人為了錢竟以家庭倫常為掩護,實為行勒索之事實
,讓身為晚輩位階的被告和兩名幼子在辛苦下班下課後還
要應付家暴而驚惶度日痛苦不堪,在第二次家暴被告乙○
○及張功奇連手毆打被告後隔天兩名幼子在問到我傷痛不
痛時,被告只能跟他們說被告一定會堅強的活下去。憲法
第十五條明示人民有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
被告只是個守法的百姓在此並非想要論法,但被告生命遭
恐嚇被殺害,公司遭銀行信用緊縮,財產遭到勒索皆為事
實,而加害人則隱身在聲稱家庭長輩的羊皮之下,讓我陷
入親情及公理正義之兩難之中。被告在9月26日第二次家
暴後遲未申請保護令,在10月12日在家人不斷的勒索恐嚇
下為保護自身安全及兩名幼子,在板橋法院民生路第二院
區三樓之家暴被害人服務處廖小姐的協助下申請暫時保護
令並已核下。被告知道這在第三次家暴發生時並不能確實
保護被告及兩名幼子,但以被告被害的情況只願陳述家人
有好家人也有壞家人,並希望能在檢查官廢寢忘食維護公
理正義下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七)原告乙○○曾經對被告施予暴力,並且要求被告去貸款來
付他房屋裝潢費用,被告經濟拮據無力負擔原告請求之賠
償。又房屋雖然當初是原告乙○○所買,但是被告從23歲
到現在40幾歲一直幫忙還貸款,並且他後來該屋贈與給被
告,被告不可能搬出去各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西園醫院出具之受理家暴力事件
驗傷診斷書、告訴狀等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則堅決否認有
何侵權行為,辯稱:原告所述,皆係原告編造之謊言云云。
經查:依原告所提西園醫院出具之受理家暴力事件驗傷診斷
書影本之記載,僅能證明原告乙○○於驗傷時(即98年9月
23日上午11時30分)確有該診斷書所載之傷勢,尚不得即
遽認被告對原告乙○○施暴;至原告所提之刑事告訴狀亦僅
能證明原告乙○○、丙○○○已對被告提出家庭暴力之傷害
等刑事告訴,亦無法遽認被告有原告所指之暴行。此外,原
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是原告主張,
殊嫌無據,委無足取。
五、從而,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丙
○○○、乙○○及甲○○各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尚有未
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