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59號
原 告 李日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月香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 陳高惠鳳 之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姓名、送達處所,並應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及按繼承人數提出追加書狀。
理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事件,為固有必要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被
告,當事人始為 適格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列陳高惠鳳為被告之
一,惟陳高惠鳳於起訴前業已死亡,嗣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適
格之被告,雖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19日具狀補正到院,惟查
陳育禔 、 陳育柔 二人亦已聲明拋棄繼承,及經102年度司繼
字第2140號准予備查。是本件有再命補正陳高惠鳳之繼承系
統表、繼承人姓名,並應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按繼
承人數提出追加書狀之必要,如逾期未補正,即逕予駁回原
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