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調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甲頂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瓊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邱偉傑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1,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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