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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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被   告  朱艷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
20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四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零捌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
叁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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