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081號
原   告 中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璽權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王捷歆 律師
被   告  方世昌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方宇霖
被   告  蔡水柳
       鄭海棠
       方登財
       方登竪
       方登富
       陳方雪香
       蔡心献
       李寶珠
       方鴻
       方素英
       方素梅
       方秋燕
       薛振雄
       薛琬樺
       薛宛眞
       薛琡靜
       方英士
       方姿硯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素月
兼首二十人
訴訟代理人  方登鏗
被   告  方如鈴
       方婉萍
       方麗雅
       方碧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毛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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