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秀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本件支票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