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秀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本件支票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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